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基本编码2208190978000T
事项类别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延边州林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责任: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责任: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对奖励各环节实施监督。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