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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沛能
2024年5月21号上午10:23分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冻结我的微信,此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通过微信冻结界面显示的联系电话打过去后,询问其是否为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电话,对方态度强硬,告知我并不是基层法院,而是调解中心,接电话的人的语气话术强硬,明显就是催收中介。本人之前有跟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借贷,但是具了解后得知该公司已将债券转让给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在债券转让后,此公司从未与我取得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还款协商。因本人还是学生,一个人在外地读大学,经济情况有限,本意是进行调解,对剩余6000余元进行分期偿还,但是电话联系调节中心,实则为催收人员,该催收人员态度强硬,强制要求一次性偿还本金并且外加本金20%的利息,明显触碰高利贷红线。在分期乐app上的还款金额甚至超出本金31%,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利贷范畴。在与调解中心进行沟通后,并且讲明自身情况,但是调解中心对本人提出分期偿还本金的方案仍然直接进行否决,根本没有任何要进行调解的意思。并说给我一个银行账户要求我直接对该公账账户转账剩余本金外加百分之20利息后,才会对微信账户实行解冻。在与调解中心调解无果后,我便询问该调解人员是否可以提供申请方的联系方式,让我与申请方直接进行沟通,但是调解人员一口否决。我怀疑所谓调解人员是否就是该公司的催收人员,对调解中心的真实性表达怀疑。 本人在成都上学,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并不是珲春林区人,合同签订地点也不是珲春林区,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为什么可以直接异地冻结微信。况且本人只有微信这一个支付方式,在昨天刚拿到兼职收入2761元,现微信被冻结2711.08元,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严重影响本人生活,无法吃饭,不知道接下来一个月应该如何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总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人权已经收到侵害,连最基本的生活权利都无法维持。法院应该是公平神圣的地方,不应该成为催收人员的利用工具。烦请法院帮我解除冻结。

您好:

一、基本情况:由于当事人与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债务纠纷,现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提起诉前保全申请。
二、办理情况:本院于5月21日18时、5月21日19时两次联系诉求人,诉求人电话均无法接通。由于被申请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现无法查证被申请人信息。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电话 166433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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